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根据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有关规定,经审议并对拟作出批准的环评审批意见公示后,我局对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,现依据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予以公示。公示时间:(略) | ||||
联系电话:(略) | ||||
传 真:(略) | ||||
通讯地址:(略) | ||||
邮 编:(略) | ||||
序号 | 项目名称 | 文号 | 审批时间 | 审批决定全文 |
1 | 宁德市城澳片区防洪排涝工程 | 宁蕉环评〔20(略) | (略) | 见附件 |
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: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》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》,公民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(略)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,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。 |